2000-08-23    财经时报
二板市场何时揭幕(下)
主板市场:只要我是河水而你只想是井水……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周”上有一个著名的论断——二板市场建立以后,将不会对主板市场构成冲击。他的论据是,资本市场中的资金不是一个固定量,如果市场非常有效,投资者可以从中获得预期的回报,就会有大量资金不断进入这个市场。当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6万亿元,这个资金量是很大的。   在理论上这显然很有道理,但短期来看却未必。按70家公司在“二板市场”挂牌上市计,以平均50亿元的市值,市价总值可达3500亿元;若50亿元可立即流通,将可吸收1750亿元资金,这必然会对整个证券市场形成相当的扩容压力,主板市场的资金分流在所难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二板市场”出台之日,即主板市场见顶之时不是没有一点道理。   而且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二板市场”是“基本按国际惯例进行运作和管理”;信息披露公开严格;几乎个个企业都有着广阔的想象空间,有挖掘不完的题材;股本小,股价波幅大大增加,投机性放大;国际上的二板市场尤其是美国纳斯达克的辉煌战绩等等,这些对投资者都极具吸引力——所谓“二板市场将蕴含着无数的机会,甚至是暴利的机会”。如果有了相当的财富效应,那么将对资金产生巨大的吸引力。主板会不会萎缩?当然从国外成熟市场的情况来看,这种可能性并不大,比如美国,两个市场现在是并驾齐驱,不分伯仲。但我国的主板市场担负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任,并且有着4500万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如果二板市场对其形成较大的冲击,引发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风险将是难以想象的。   交易所:如果不是西瓜而是芝麻   现在最有可能的方案是深沪两市的主板合并于沪市,深市独立行使二板市场职能。如果这种格局可能,那么这两个交易所将不得不掂量一下“有得有失”的含义。   据悉,上交所提出:已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设立的公司不得在二板市场上市,因为上市公司分拆后有可能影响本身的经营业绩,以及主板市场的繁荣。   早先的一段时期,一些上市公司公开表示要将部分资产分拆上市,有的甚至已经在当地的柜台交易市场上市,有分拆上市题材的上市公司也受到市场追捧。现在来看,所谓对“分拆概念”的炒作看来将要成为往事。   “二板市场一开始就不能只是一粒火种,它至少应该是火苗”,深交所的要求旨在为二板市场“煽风”——让火苗成为火焰。比如:二板上市公司设资本金下限,但不设上限;比如不分“类型”——国企和民营企业一样享有此权利。   对于深交所将主板交出去,深圳的经济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之说,深圳市有关领导表示,如果合并两个市场,对深圳税收影响不大,因为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有12%归地方,去年深圳只分到13亿元,与深圳全年185亿元财政收入相比,份额不大。同时有关方面表示,设立二板市场同时,是否一次性合并沪深主板市场尚未有定论。   券商:即使可能不是候选人……   主板的承销工作竞争之激烈有目共睹,有人说在中国领空里的飞机,每一架至少都有一个投资银行里的人。   二板市场无疑将舒缓竞争,为承销商们另辟一个广阔的市场。   但由于二板市场的高风险性,二板市场的承销工作要实行保荐人制。据悉,有关部门曾提议,在具有主承销资格的28家券商中选取8家作为首批试点。   这在券商中掀起了不满情绪:为什么会是他不是我?都知道这是一块大肥肉,为什么在大讲“市场化”的今天,还要厚此薄彼?标准是什么?据说4月份5月份在西安和南京的两次相关会议上该议案都因反对太强烈而未获通过。   目前券商的普遍做法是:即使可能不是保荐人的候选人,我也要抢先进驻企业——“不是候选,那就做候补吧。如果真的是只有8家有资格,相信也只是短时间内的一个特权。公平竞争将是市场永远不变的主题。”   企业:哪怕削足适履……   对尚且遥远的二板市场,企业可以说是最为被动的,说得过一点,它所能做的仅仅是“迎合”标准。有人说,企业总能在“第一时间”觉察出风吹草动——“这也是一种积极,当二板市场正式推出的时候,不会因为缺少像样的上市公司而交投清淡。”   企业要在二板上市,都要符合哪些要求?目前的最新说法是:——下列企业暂时不宜在创业板上市:大型国有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设立的公司;已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设立的公司;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   ——申请上市企业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企业必须不间断地从事某一业务两年以上,并且经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公司一半以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管理核心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上市前两年内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后,所持有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买卖公司股票。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血亲或三代内旁系血亲;公司关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操纵的任何人士。   有公司的人士称:“只要有标准,做出一个符合标准的公司来还是容易的。”这种情况将给二板市场的风险控制带来相当的难度。
    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鲁能信息港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