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06    中国新闻网
四部委公布设立外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中新网1月6日电 上海证券报报道说,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昨日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该《管理办法》是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出口采购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采购中心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办法》要求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外投资者出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管理办法》明确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可以经营业务包括:采购国内货物出口业务、与出口有关的仓储、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进口原辅材料,委托其它企业加工并复出口;进口采购出口所需的样品。样品进口的数量和价值应符合海关关于进口样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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