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0    中国新闻网
四部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记者王进昌)记者从中国商务部了解到,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并将从今年二月五日开始正式施行。   该《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出口采购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这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经营业务包括:采购国内货物出口业务、与出口有关的仓储、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进口原辅材料,委托其它企业加工并复出口;进口采购出口所需的样品,样品进口的数量和价值应符合海关关于进口样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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