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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物权法详订“保护计划”
    2007-12-2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 李薇薇)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1日起施行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以下4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三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四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财产的范围,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

    此外,物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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